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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内容:
B1-1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许可
申请材料:
(一)舞厅 1、上海市文化娱乐场所《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章程; 3、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声明书; 4、申请项目所在地方位图; 5、营业场所1比100的建筑平面图;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7、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环境噪声监测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证明文书;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9、经营场所房地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人的房地产权证; 10、申办卡拉喔凯歌舞厅还须交验1000首以上歌曲的《上海市娱乐场所卡拉喔凯音像制品申报目录单》和购买卡拉喔凯音像制品的发票复印件; 11、实行俱乐部会员制的还应当提供俱乐部章程和会员卡等有关材料。 (二)卡拉喔凯厅、卡拉喔凯包房 1、上海市文化娱乐场所《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章程; 3、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声明书; 4、申请项目所在地方位图; 5、营业场所1比100的建筑平面图,卡拉喔凯包房还须提交门窗立面图;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7、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环境噪声监测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证明文书;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9、经营场所房地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人的房地产权证; 10、1000首以上歌曲的《上海市娱乐场所卡拉喔凯音像制品申报目录单》和购买卡拉喔凯音像制品的发票复印件; 11、实行俱乐部会员制的还应当提供俱乐部章程和会员卡等有关材料。 (三)音乐茶座、音乐餐厅 1、上海市文化娱乐场所《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章程; 3、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声明书; 4、申请项目所在地方位图; 5、营业场所1比100的建筑平面图;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7、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环境噪声监测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证明文书;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9、经营场所房地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人的房地产权证; 10、实行俱乐部会员制的还应当提供俱乐部章程和会员卡等有关材料。 (四)台球室 1、上海市文化娱乐场所《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章程; 3、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声明书; 4、申请项目所在地方位图; 5、营业场所1比100的建筑平面图;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7、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环境噪声监测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证明文书;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9、经营场所房地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人的房地产权证; 10、台球型号文字说明; 11、实行俱乐部会员制的还应当提供俱乐部章程和会员卡等有关材料; (五)游艺机房 1、上海市游戏(艺)机房《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章程; 3、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声明书; 4、申请项目所在地方位图; 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环境噪声监测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证明文书;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8、无工商营业执照或原工商营业执照上注册资金不足人民币700万元的,须提供经国家批准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复印件; 9、经营场所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上加盖产权人的公章或私章和签名); 10、营业场所1比100的建筑平面图(须标明安全通道、服务总台、奖品展示柜、游艺机种设置方位等); 11、游艺机机种型号、彩色照片、游艺方法文字说明材料; 12、游艺机机种来源说明材料(设备生产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设备购买合同书、设备的购买发票、设备清单); 13、上海市游戏(艺)机机种申报目录审核单; 14、上海市游艺机房奖品目录单; 15、游艺机房奖品展示柜(橱)全景彩色照片; 16、实行俱乐部会员制的还应当提供俱乐部章程和会员卡等有关材料。 (六)文化游乐场 1、上海市文化娱乐场所《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章程; 3、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声明书; 4、申请项目所在地方位图; 5、营业场所1比100的建筑平面图;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7、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环境噪声监测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证明文书;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9、经营场所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人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产权人的公章或私章和签名); 10、游乐设备名称、使用说明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11、游乐设备目录单; 12、实行俱乐部会员制的还应当提供俱乐部章程和会员卡等有关材料。 (七)棋牌室 1、上海市棋牌室《娱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章程; 3、申请设立棋牌室声明书; 4、申请项目所在地方位图; 5、营业场所1比100的建筑平面图,设置包房的还须提交门窗立面图;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7、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环境噪声监测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证明文书;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9、经营场所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人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产权人的公章或私章和签名); 10、实行俱乐部会员制的还应当提供俱乐部章程和会员卡等有关材料。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上海市文化娱乐场所管理条例》(1995年10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三)《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96〉第41号1996年8月16日发布); (四)《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整规办关于整顿和规范与治安相关的娱乐、服务行业意见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2006〉第3号文)。 (五)《上海市营业性棋牌室管理暂行规定》(沪文广影视[2006]303号) (六)《关于对本市文化娱乐市场行政许可进行举行听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文广影视[2006]557号) (七)《文化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6]11号文) (八)《关于下发〈上海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沪文广影视[2006]672号文)
行政许可条件:
(一)舞厅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未犯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列举的违法犯罪行为; 3、不得设立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地点; 4、房屋用途为住宅、工厂(厂房)、仓库(仓储)的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陵园、公墓、学校、医院、机关、车站、机场、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内以及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禁止开办娱乐场所; 5、周围200米范围内没有中小学校; 6、具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 7、舞厅营业面积(是指舞厅的休息座位区域和舞池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吧台、衣帽间等其他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 8、舞厅舞池面积占营业场地面积的比例:交谊舞厅为40%以上,迪斯科舞厅和歌舞厅为30%以上; 9、舞厅舞池和休息座分开设置; 10、有衣物寄放室; 11、有演出活动的,应设置固定的演出舞台; 12、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停电应急措施; 13、场所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出入口设置明显指示牌,门向外开启,设置两个以上的出入通道;
14、卫生、通风等设备符合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15、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6、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17、舞厅设置卡拉喔凯设备的,同时具备卡拉喔凯厅的开办条件。 (二)卡拉喔凯厅、卡拉喔凯包房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未犯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列举的违法犯罪行为; 3、不得设立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地点; 4、房屋用途为住宅、工厂(厂房)、仓库(仓储)的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陵园、公墓、学校、医院、机关、车站、机场、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内以及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禁止开办娱乐场所; 5、周围200米范围内没有中小学校; 6、具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 7、场所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出入口设置明显指示牌,门向外开启; 8、营业场地超过120平方米的,应当设置两个以上出入通道; 9、卡拉喔凯厅营业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卡拉喔凯包房10间以上(崇明县5间以上),每楼层设置卡拉喔凯包房必须二间以上,且须是紧临的,每间包房营业面积在8平方米以上; 10、有包含1000首以上歌曲的合法音像制品; 11、包房的照明设备由室外或者中央控制室调节,房内不得设置内锁装置、洗手间和其他辅助用房; 12、包房门或者沿过道一侧的隔离墙离地1.2米起安装透明材料,透明材料面积在0.4平方米以上,透视清晰,无死角; 13、有演出活动的,设置固定的演出舞台; 14、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停电应急措施; 15、卫生、通风等设备符合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16、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7、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三)音乐茶座、音乐餐厅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未犯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列举的违法犯罪行为; 3、不得设立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地点; 4、房屋用途为住宅、工厂(厂房)、仓库(仓储)的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陵园、公墓、学校、医院、机关、车站、机场、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内以及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禁止开办娱乐场所; 5、具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 6、营业场地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 7、设置固定的演出舞台; 8、场所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出入口设置明显指示牌,门向外开启; 9、营业场地超过120平方米的,设置两个以上出入通道; 10、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停电应急措施; 11、卫生、通风等设备符合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12、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3、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四)台球室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未犯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列举的违法犯罪行为; 3、不得设立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地点; 4、房屋用途为住宅、工厂(厂房)、仓库(仓储)的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陵园、公墓、学校、医院、机关、车站、机场、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内以及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禁止开办娱乐场所; 5、具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 6、场所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出入口设置明显指示牌,门向外开启; 7、营业场地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 8、营业场地超过120平方米的,设置两个以上出入通道; 9、台球室内台球台间距在1.5米以上; 10、卫生、通风等设备符合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11、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2、有足够的光亮,夜间开放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停电应急措施; 13、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五)游艺机房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未犯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列举的违法犯罪行为; 3、不得设立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地点; 4、周围200米范围内没有中小学校; 5、场所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出入口设置明显指示牌,门向外开启,设置两个以上的出入通道;
6、具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 7、注册资金人民币700万元; 8、游艺机房营业场地面积在800平方米(是指同一平面、完整一间、设置游艺机机种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吧台、卫生间等其他面积)以上,场所内通道宽2米以上; 9、游艺机120台以上(供多人游艺的组合类机种,如模拟赛车、抓斗机等可按每人独立使用的投币口计算台数),机种型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0、游艺机房设置的机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1、游艺机房设置的有奖游艺机机种数量不得超过游艺机总数的50%; 12、每台游艺机正面醒目处,应当用中文注明游戏方法; 13、使用游艺机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奖品样品在柜(橱)中展示,并标明奖品名称和游戏彩票可兑换的奖品数量; 14、房屋用途为住宅、工厂(厂房)、仓库(仓储)的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陵园、公墓、学校、医院、机关、车站、机场、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内以及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禁止开办娱乐场所; 15、卫生、通风等设备符合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16、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7、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停电应急措施; 18、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19、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或中国内地或中国大陆投资者依法设立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凡设立此类合资经营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中国或中国内地或中国大陆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合作经营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中国或中国内地或中国大陆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六)文化游乐场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未犯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列举的违法犯罪行为; 3、不得设立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地点; 4、房屋用途为住宅、工厂(厂房)、仓库(仓储)的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陵园、公墓、学校、医院、机关、车站、机场、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内以及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禁止开办娱乐场所; 5、有与游乐内容相适应的营业场地和配套设施; 6、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出入口设置明显指示牌,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合理,室内营业场地在120平方米以上的,设置两个以上出入通道,门向外开启; 7、夜间开放的,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停电应急措施; 8、游乐器具的安装和使用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技术标准; 9、卫生、通风等设备符合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10、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1、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12、文化游乐场内开设其他项目的,还须符合该项目的申请条件。 (七)棋牌室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未犯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列举的违法犯罪行为; 3、不得设立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地点; 4、周围200米范围内没有中小学校; 5、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出入口设置明显指示牌,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合理,营业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6、具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 7、房屋用途为住宅、工厂(厂房)、仓库(仓储)的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陵园、公墓、学校、医院、机关、车站、机场、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内以及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禁止开办娱乐场所; 8、营业场所面积在40平方米(是指同一平面、完整一间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服务台、卫生间等其他辅助功能区面积)以上,且每张棋牌桌占地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9、单独设立包房的,包房应不少于5间;棋牌室内附设包房的,包房应不少于2间。单独设立包房和棋牌室内附设包房的,同一楼层包房均不得少于2间。每间包房的场地实际使用面积在8平方米以上,且每张棋牌桌占地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10、包房的照明设备由室外或者中央控制室调节,包房内不得设置隔断、内锁门装置以及洗手间和其他辅助用房。 11、包房房门或者沿过道一侧的隔离墙离地1.2米起安装透明材料,透明材料面积在0.4平方米以上,透视清晰。 12、卫生、通风等设备符合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13、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4、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一)数量:无 (二)方式:申请人直接向市文广影视局或区(县)文化(广)局提出申请。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上海市文广影视管理局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受理本市星级宾馆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中外合资经营单位开办营业性棋牌室提出的申请; (二)区(县)文化(广)局行政事务受理窗口受理所在地除星级宾馆以外的其他单位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除中外合资以外的其他单位开办营业性棋牌室提出的申请。
查看市、区(县)文广行政事务受理机构(窗口)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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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县)文广行政事务受理机构(窗口)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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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受理机构 |
|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行政事务受理中心 |
上海市静安区巨鹿路709号 |
54035290转104,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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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文化(广)行政事务受理窗口 |
| 黄浦:黄浦区企业服务中心(文化受理窗口) |
广东路365号1楼 |
33134800 |
| 卢湾:卢湾区招商中心(文化受理窗口) |
巨鹿路139号 |
63865630 |
| 徐汇:徐汇区招商中心(文化受理窗口) |
虹桥路313号1楼 |
64870011*252 |
| 长宁:长宁区招商服务中心(文化受理窗口) |
安西路8号1楼大厅 |
22050441 |
| 静安:静安区招商中心(文化受理窗口) |
胶州路58号 |
62568716 |
| 普陀:普陀区文化局行政事务受理窗口 |
北石路631号1楼大厅 |
52564588-7138 |
| 闸北:闸北区招商服务中心(文化受理窗口) |
秣林路38号2楼7号窗口 |
63175847*5233 |
| 虹口:虹口区投资服务中心(文化受理窗口) |
大连西路296号 |
55896095 |
| 杨浦:杨浦区文化局行政事务受理窗口 |
控江路1155号3楼 |
65188708 |
| 闵行:闵行区政府证照中心(文广受理窗口) |
莘建东路201号 |
34120797 |
| 宝山:宝山区招商中心(文广受理窗口) |
淞滨路8号 |
56843697 |
| 嘉定:嘉定区投资服务办证中心(文广受理窗口) |
嘉戬公路118号2楼 |
69989116 |
| 浦东:浦东新区市民中心(文广受理窗口) |
合欢路2号 |
68542222 |
| 南汇:南汇区投资服务中心(文广受理窗口) |
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 |
68003049 |
| 奉贤:奉贤区投资管理服务中心(文广受理窗口) |
奉浦大道111号 |
67100809 |
| 松江:松江区企业服务中心(文广受理窗口) |
松江文诚路69号 |
67736146 |
| 金山:金山区文广局行政事务受理窗口 |
金山区石化临潮三村73号 |
57972926 |
| 青浦: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文广受理窗口) |
外青松公路6189号 |
69714195 |
| 崇明:崇明县文化市场管理所受理窗口 |
城桥镇川心街1号 |
59622550 |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中外合资棋牌室的行政许可) 区(县)文化(广)局(除中外合资以外的其他单位开办营业性棋牌室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决定时间: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调查时间和举行听证的时间不包含在许可时限内)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一)行政许可证件:《上海市文化经营许可证》和《上海市娱乐经营许可证》; (二)有效期限:一年。
行政许可收费及依据:
无任何收费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每年验证一次
变更的许可或备案:
(一)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由原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上海市文化娱乐场所变更申请表》; 2、董事会决议或上级部门任命书; 3、新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新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提交的关于没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声明书及其真实性调查证实材料; 5、《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变更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改案。 (二)娱乐场所申请变更单位名称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上海市文化娱乐场所变更申请表》; 2、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通知书应当在有效期内,过期不得办理); 3、董事会决定书或上级部门批准书; 4、《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变更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改案。 (三)娱乐场所申请变更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上海市文化娱乐场所变更申请表》。 2、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卡拉喔凯包房或棋牌包房还须提交门窗立面图)。 3、申请项目所在地详细方位图。 4、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环境噪声监测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证明文书。 6、经营场所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中属申请人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书;属租赁使用的,应当提交租赁合同和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7、《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