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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内容:
A1-14营业性募捐演出和公益性演出许可
申请材料:
(一)参照营业性演出项目申报材料;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3月23日国务院令第439号) (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5年8月30日文化部令第34号)
行政许可条件:
(一)募捐义演的演出收入,除必要的成本开支外,必须全部交付受捐单位; (二)募捐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职员,不得获取经济利益。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一)数量:无 (二)方式:申请人向区(县)文化(广)局或市文广影视局提出申请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上海市文广影视管理局行政事务受理中心 区(县)文化(广)局行政事务受理窗口 点击查看市、区(县)文广行政事务受理机构(窗口)联系方式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区(县)文化(广)局
行政许可决定时间:
(一)非涉外和涉港澳台演出,区(县)文化(广)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二)涉港澳演出和歌舞娱乐场所内的涉外演出,市文广影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三)涉台演出和非歌舞娱乐场所的涉外演出,市文广影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报文化部。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收费及依据: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变更的许可或备案:
申请表格:
管理要求与措施:
管理要求 (一)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以下情形: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4、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5、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6、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9、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在公共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安全、消防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出场所应当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在安全出入口设置明显标识,保证安全出入口畅通;需要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搭建舞台、看台,确保安全。 (三)演出举办单位应当组织人员落实营业性演出时的安全、消防措施,维护营业性演出现场秩序。演出举办单位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现场秩序混乱,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报告。 (四)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营业性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欺骗公众。 (五)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根据舞台设计要求,优先选用境内演出器材。 (六)募捐义演的演出收入,除必要的成本开支外,必须全部交付受捐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职员,不得获取经济利益。
管理措施: (一)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涉外、涉港澳台演出以及临时搭台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文化执法机构的作用,并可以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对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并保证随时有人接听。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接到社会义务监督员的报告或者公众的举报,应当作出记录,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自处理完毕之日起7日内公布结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应当给予表彰;公众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四)文化主管部门依法对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五)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六)营业性演出有国家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八)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职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 (十)募捐义演结束后10日内,演出单位或者个体演员应当将演出收支结算报审批机关备案。举办公益性演出,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