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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外籍演艺人员进入歌舞娱乐场所演出活动管理的通知
1996-4-4

                       AB7105003-2004-001
                       1996-04-04
                       文化部

  近年来,外籍演艺人员来华进入歌舞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的营业性演出活动逐渐增多,这对于活跃繁荣文化娱乐市场,扩大文化艺术交流有着积极的作用。但目前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擅自以劳务和旅游的方式引进外籍演艺人员来华商演;有的演出活动转包经营,甚至加价倒卖;有的违反批文规定,演出节目存在格调低下、色情淫秽的问题。上述问题的存在,扰乱了文化娱乐市场的正常秩序。为了加强对外籍演艺人员进入歌舞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的营业性演出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引进外籍演艺人员进入歌舞娱乐场所及宾馆饭店演出,应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文化部关于全国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厅字[1993]30号)的规定,一律报文化部审批。

  二、外籍演艺人员进入歌舞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必须由涉外演出经纪机构或定点场所承办。定点场所以各地上报的演出场所为准。

  三、除部直属涉外演出经纪机构外,各地申办外籍演艺人员进入歌舞娱乐场所及宾馆饭店的演出活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报文化部审批。

  四、部直属涉外演出经纪机构和各地申办外籍演艺人员进入歌舞娱乐场所及宾馆饭店演出活动,须同时上报下列文件:

  (一)《演出经营许可证》或演出场所的有关材料;

  (二)演出双方签订的意向书,其中包括演出时间、地点、场次、纳税条款等内容;

  (三)外籍演艺人员名单、身份证件影印件、演出节目译文单;

  (四)全部演出节目的录像资料。

  五、经批准的外籍演艺人员进入歌舞娱乐场、宾馆饭店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必须由申办的演出经纪机构或定点场所直接组织,严禁转包或倒卖。

  六、凡经文化部批准的外籍艺员演出活动,其日常管理由各地文化厅(局)负责。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可予以停止演出,没收非法 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演出经营许可证》或取消定点场所资格等处罚。

选稿:外籍、演艺人员、娱乐场所、演出、管理、通知 作者:AB7105003-200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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