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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市离休干部观摩电影、演出给予票价优惠及免费参观有关场所的试行办法
2003-7-21

                       AB7107003-2004-005
                       2003-07-21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本市各有关剧场、影剧院、电影院、上海大剧院、东方明珠电视塔:

  根据上级指示,经主管部门确认,自2001年7月1日起,本市111家剧场、影剧院、电影院对全市离休干部观摩电影演出实行票价半价优惠,上海大剧院、东方明珠电视塔,对全市离休干部实行免费参观。为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特制定本试行办法,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离休干部在指定演出场所、电影放映单位购买公开出售的营业性演出、电影观摩票(公益票和低价场除外),可以享受半价优惠,但仅限于本人观摩。演出场所、电影放映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离休干部留出3%至5%优惠票,限量、专向、半价出售给离休干部。票房紧销的场次,优惠票预留至演出(上映)前三日为止。

  二、演出场所、电影放映单位对离休干部购票应给予优先照顾。

  三、离休干部购买观摩票和入场检票时应出示本人离休证件。

  四、演出场所、电影放映单位出售给离休干部的观摩票,应加盖“优惠”章,并可采取剪留票根等办法登记备案,作为结算依据。

  五、凡在指定演出场所、电影放映单位从事公开售票的营业性演出、放映活动的剧团、演出经纪机构、电影发行公司和电影制片厂(公司)等单位均应共同遵守离休干部优惠票价的规定,并在演出、放映的有关合同中加以明确。

  六、对离休干部免费开放的参观场所,应凭离休证件办理登记取票参观手续,凭证检票入场。离休干部团体参观应提前预约。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

  二ОО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选稿:演出、管理、通知 作者:AB7107003-200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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