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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政管理执法情况抄告制度的通知
2004-4-13

                       AB7101003-2004-020
                       2004-04-13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各区县文化(广)局、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各工商分局、各区、县文化稽查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网吧”)的管理,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合力,加强对网吧市场监管,严厉打击网吧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规范本市网吧市场经营秩序,经研究决定建立网吧行政管理执法情况抄告制度(以下简称“抄告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抄告制度是指各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网吧进行日常行政管理执法中,就需要相关职能部门知晓或配合的有关事项进行相互抄告,发挥管理部门之间协调作用的制度。

  二、各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行政执法中,认为需向相关部门抄告有关情况或取得工作支持的,应详尽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政管理执法抄告单》(以下简称《抄告单》),并送相关部门。

  三、各行政管理部门在发现网吧违法经营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处理的,应如实记录发现的有关情况,连同《抄告单》一起送相关部门。

  四、各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抄告单》和有关情况记录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对违法经营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及时将处理情况回复抄告单位。

  五、各行政部门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书》报送各自的上(市)级行政管理部门,由市级行政管理部在3个工作日内送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市场处。经汇总后,在市文广局网站(http://wgj.sh.gov.cn)上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政管理执法抄告单》(样张)

  特此通知。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上海市文化稽查总队  

  二○○○年四月十三日

选稿:互联网、营业场所、抄告制度、通知 作者:AB7101003-200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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