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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
2003-7-24

                       AB7101003-2004-017
                       2003-07-24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各区、县文化(文广)局: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巩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的成果,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规范、有序,根据《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精神,现就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促进和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是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重要措施。一方面要继续加强对现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正面引导和改造提高,加强行政执法力度,积极探索长效管理机制,推进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落实;另一方面要通过促进和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力争让规模化、连锁化、主题化、品牌化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逐步占据市场主流,在社会上树立起文明、健康的良好形象。

  二、本通知所称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是指若干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连锁经营单位总部的统一管理下,按照连锁经营的组织规范,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统一形象标识、统一营业场所风格、统一上网首页和统一计算机远程管理等,主要包括直营连锁和特许(加盟)连锁两种组织形式。连锁经营单位对直营连锁门店的控股比例不得低于51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以连锁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三、根据本市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总量要求,在严格控制总量的前提下,优先审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单位的直营连锁门店,从严审批新设立的特许(加盟)连锁门店,鼓励和支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单位在商业自愿的原则下收购、兼并、联合、重组、参股、控股现有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今后原则上停止审批非连锁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四、根据文化部规定的总量要求,本市审批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单位不超过3家。

  文化部审批设立的全国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市从事连锁经营活动,但设立的连锁门店必须符合本通知的要求,并按本通知的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对本市新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单位和全国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单位,允许设立10家直营连锁门店,鼓励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方式整合现有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五、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单位的,应当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注册资本(金)或者出资不少于1000万元;

  (三)有5名以上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不少于10家的直营连锁门店,直营连锁门店不得少于连锁门店总量的10 %。设立特许(加盟)连锁门店的,应当依法签订特许(加盟)经营合同;

  (五)具有与其连锁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连锁经营规范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向连锁门店提供长期经营指导的能力;

  (六)拥有统一的上网首页和对连锁门店统一实施的计算机远程管理系统;

  (七)法律法规和文化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单位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三)无营业执照的需提供资金信用证明;

  (四)符合连锁经营规范和一年内完成规定数量直营连锁门店筹建的方案;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连锁经营管理制度、特许(加盟)连锁门店的特许(加盟)经营合同样本;

  (六)作为统一上网首页的合作网站意向书或者自建网站的筹建方案;

  (七)统一计算机远程管理系统的筹建方案;

  (八)符合设立条件的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单位设立连锁门店,应当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小于150平方米的实际使用面积、且为完整一间的营业场地,场地层高不低于2.7米,计算机单机占地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

  (二)营业场所距离中小学校200米(不含)以上,且为地下一层(含)以上、地上三层(含)以下的非居民住宅;

  (三)营业场地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设有两个以上的安全出入口;

  (四)有不少于60台附属设备完善、能同时上网的计算机。上网接入率每60台不低于1兆,60台以上则按比例相应提高接入的上网速率;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场所内的客户机必须以局域网方式接入互联网;

  (六)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七)安装规定的计算机经营管理软件,并配置符合计算机经营管理软件安装要求的场所服务器等设施;

  (八)有为上网消费者提供网上信息下载服务的专用计算机;

  (九)有对营业场地进行监控的摄录像设备;

  (十)有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安全管理人员应3名以上;

  (十一)有完备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上网人员登记、营业场地巡查等制度;

  (十二)特许(加盟)连锁门店还应当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十二)法律法规和文化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单位申请筹建连锁门店的,应当提交连锁门店的下列材料:

  (一)名称、地址;

  (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三)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其中,属申请人所有的,应当提交产权证书;属租赁使用的,应当提交租赁意向书、出租人的产权证书;

  (四)营业场所的建筑平面图和设备分布图;

  (五)ISP接入意向书;

  (六)直营连锁门店的直营证明文件或者特许(加盟)连锁门店的特许经营合同;

  (七)特许(加盟)连锁门店的资金信用证明;

  (八)符合设立条件的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全国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单位设立连锁门店的,还应当提交文化部的批准文件。

  九、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单位的,应当向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文广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市文广局的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单位设立连锁门店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申请人持营业执照向市文广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二)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向连锁门店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三)经公安机关审核合格的,申请人持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以及ISP接入、网络地址、安装计算机经营管理软件等证明文件,向市文广局申请最终审核。市文广局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向连锁门店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五)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规定数量的直营连锁门店后,向市文广局领取连锁经营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十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单位通过收购、兼并、控股等形式,使已经依法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现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成为其连锁门店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十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相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文化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十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单位一年内有3 %以上的连锁门店被处以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的,由市文化稽查部门责令连锁经营单位进行整改;一年内有3 %以上的连锁门店被处以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取消连锁经营单位的连锁经营资格。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单位的特许(加盟)连锁门店在连续两年内,被处以一次及其以上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的,连锁经营单位应当终止与该门店的特许(加盟)经营关系。

  十四、市文广局每年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连锁经营单位及其连锁门店进行一次年审。

  十五、各区、县文化(文广)局和文化稽查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连锁门店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指导,积极引导其成为行业中的骨干和典范,为创造良好的行业形象作出贡献。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二ОО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选稿:互联网、营业场所、管理、通知 作者:AB7101003-200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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