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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营业性演出核准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
2003-7-21

                       AB7101003-2004-016
                       2003-07-21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各区、县文化(广)局,各营业性演出单位:

  根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演出市场实际情况,现就建立本市营业性演出核准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通知如下:

  一、演出公司申办营业性涉外演出,在文化部批准文件下达后,应到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文广局)市场处办理核准手续,由市文广局出具《演出核准书》。

  二、演出公司申请在本市营业性演出场所,或者占用公园、广场、街

  道、宾馆、饭店、体育场(馆)等其他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在演出20日前报市文广局审批,获批准后,由市文广局出具《演出核准书》。

  三、根据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6条关于营业

  性文艺表演团体进行营业性演出,应当报演出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核准的规定,实施演出核准制度。为进一步发挥营业性演出场所在繁荣演出市场中的作用,特别是为外地文艺表演团体来沪演出提供方便,实行由本地演出场所负责代办申报演出核准的办法。本市演出场所接待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应严格按规定确认其演出资质并签定演出合同,由演出场所持演出合同、文艺表演团体《演出证》(非国家核拨经费的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和演出节目材料,到演出地区、县文化行政部门代办申报核准;市文广局直接管理的演出场所到市文广局市场处申报核准。

  四、演出场所申报核准,应当在演出10日前办理。

  五、演出核准部门应有专人负责办理核准手续,在规定的接待日内,

  对材料齐备,符合规定的核准申报,应当当场核准回复,并出具《演出核准书》。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核准回复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3天内予以核准回复。

  六、市、区两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演出市场按各自的审批、核准权限,实行分工负责,协同管理。市、区两级文化行政部门在办理演出核准后,应当在3日内将演出核准信息相互抄送备案,并做好监管工作。

  七、原定每月5日前由演出场所报市文广局的《上海市营业性演出月

  报表》,现改按如下办法报送:凡区、县管理的演出场所,月报表一式两份,同时分别报演出场所所在地的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和市文广局市场处;市文广局管理的演出场所直接报市文广局市场处。各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应确定专管人员负责本辖区的演出场所演出月报表的汇总统计工作,并于每月10日前将汇总表报市文广局市场处。

  特此通知。

  

  附:《演出核准书》(样稿)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二ОО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选稿:演出、管理、通知 作者:AB7101003-200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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