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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05-9-23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和新修订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本机关编制了《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供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阅读。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本机关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到《指南》发放点——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行政事务受理中心(上海市巨鹿路709号)领取。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有关事项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分为五类:
  1、机构职能类:包括机构概况、机构领导和机构设置;
  2、政策法规类:包括与文广影视相关的法规、规章以及本机关制定的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
  3、规划研究类:包括综合规划、专项计划与调查研究;
  4、文广业务类:包括文广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等;
  5、其他信息:包括政策解读、招聘信息、领导讲话等。

   (二)公开形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
  1、通过“上海文广影视”网站查阅。
  网址为http://wgj.sh.gov.cn
  2、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查阅文广业务类信息。
  地址: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行政事务受理中心(上海市巨鹿路709号)
  开放时间:每周一至周五9:00-17:00
  联系电话54035290转104、106、168
  3、到上海市档案馆外滩新馆查阅。
  新馆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二路9号
  联系电话:63336633。

  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1、设立本机关政府信息咨询专线和传真实行人工受理咨询;
  2、在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行政事务受理中心设立电子屏幕公开信息目录;
  3、通过新闻媒体和新闻发言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将在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它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4年6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办公地址:北京东路2号(邮箱编码200002);
  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8:30-17:30;
  联系电话:53088177转6415、6403
  传真号码:53087509;
  具体网址:http://wgj.sh.gov.cn

  (二)申请提交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申请人应填写《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上海文广影视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上海文广影视”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http://wgj.sh.gov.cn;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上海市文广影视管理局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当场提出申请。
  4、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注册登记、资质认定等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为了提高政府信息申请的处理效率,请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内容不属于本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可以予以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8、申请内容不明确,不符合《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9、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需延期答复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检索费;
  2、复制费;
  3、邮寄费。
  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经批准后,可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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