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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是上海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参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局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局行政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和市委、市政府、市委宣传部的要求,坚持以加强管理为重点、以依法行政为抓手、以促进繁荣为目标、以服务社会为宗旨、以队伍建设为保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的工作思路,不断推进职能转变,改进工作方式,完善管理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努力创新并形成管理规范、调控有力、透明高效的宏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三条
局行政组成人员要按照建立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总目标和总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认真履行职责,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牢记“两个务必”,改进工作作风,不断提升行政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
局行政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局长在局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行政工作。局艺术总监和局长一起负责艺术、文艺人才培养工作。副局长和负有行政领导职能的其他局领导协助局长工作。
第五条
局艺术总监、副局长和负有行政领导职能的其他局领导(以下统称局分管领导)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局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局进行外事活动。
第六条
局巡视员、助理巡视员按分工协管有关工作。
第七条
局各职能处室负责人按各自职责负责本处室的工作。
第三章
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八条
局和局各职能处室要健全科学民主行政工作决策机制,规范和优化行政工作决策程序。在重大行政工作决策中,要认真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确保决策的正确性。局有关职能处室要加强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督查和反馈,确保决策落实。
第九条
凡涉及全市、全局性的文化广播影视发展规划计划、工作总结部署、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大文化活动项目、重大财政预算以及本局重要规章,应由局分管领导审核并经局长同意后,报局党委会批准。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条
局和局各职能处室要强化法治观念,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并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
局要根据社会发展状况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建议;适时制定局规范性文件和修改或废止局规范性文件。
制定局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超越本部门职权范围。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局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局政策法规研究处进行合法性审核,由局分管领导、局长审签。凡制定审批类规范性文件,必须在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有明确的程序和标准,避免行政行为的随意性。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局行政工作信息公开制度。局和局各职能处室所掌握的适合公开的本市文化广播影视类重要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和利益相关人公开,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局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充分。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本市各区、县文化(广)行政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各区、县文化(广)行政部门制定的行业类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报送市文广局备案。
第五章
工作效能
第十四条
局及局各职能处室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局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和上级有关精神,分别按全年度、半年度提出阶段性工作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的实施要求。局各职能处室要依照局的统一工作部署,进一步细化任务,组织落实。
第十五条
局及局各职能处室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局的日常行政工作由局长总负责;属于分管范围的,由分管局领导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原则上由一位局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相关局分管领导配合;属于经费开支方面的事项,由局长负责审核和签字。属于各职能处室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职能处室应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处室职责范围的事项,由综合处室或主管处室牵头负责,相关处室配合。
第十六条
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凡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予以取消。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逐步实现网上办理。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十七条
局及局各职能处室要自觉接受司法、监察、审计部门和市人大、市政协以及市民的监督,对监督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各区、县文化(广)行政部门、本市文化广播影视单位、局属单位和社会各界,有权对局及局各职能处室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局和局各职能处室应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努力改进工作。
第十八条
局和局各职能处室要高度重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提出的书面意见和提案的办理工作,落实承办责任,严格规范程序,精心组织办理,确保按时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十九条
局和局各职能处室要不断增强工作透明度。通过新闻发言人、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及时公布本市文化广播影视改革发展重点工作、重大举措及与市民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接受舆论监督。
第二十条
局和局各职能处室要积极做好来信来访工作,不断完善局长信箱、网上咨询等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局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对来信中反映的问题应责成有关职能处室认真核实和解决。
第七章
行政会议制度
第二十一条
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局行政工作会议制度。局行政工作会议制度有局工作会议制度、局行政工作例会制度、局行政工作专题会议制度、各区县政府文化(广)行政部门领导例会制度。
第二十二条
局工作会议由局党委和局行政主持,局长总结部署工作,每半年召开一次。出席范围为局领导、局机关全体人员、局各直属单位党政班子成员。
第二十三条
局行政工作例会由局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出席范围为局分管领导、局巡视员和助理巡视员、局各职能处室主要负责人。会议议题由局长提出或由局各职能处室提出,局相关分管领导审核、局长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通报重大工作进展情况,研究推进措施;审议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局规范性文件草案;研究提出局阶段性行政工作的思路、目标和举措;研究审议局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局行政工作专题会议由局长或者局分管领导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出席范围根据会议议题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专题工作方案和措施,通报专题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专题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并对进一步推进专题工作提出要求。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政府文化(广)行政部门领导例会由局长召集和主持,或受局长委托,由局分管领导召集和主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出席范围为局有关领导、局有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各区县文化(广)行政部门主要领导。会议议题由局长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通报和交流有关工作情况;就全市层面上文化广播影视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事项进行部署,提出要求。
第二十六条
局工作会议、局行政工作例会、局行政工作专题会议、各区县政府文化(广)行政部门领导例会,由局办公室和有关主办处室按局领导要求负责安排、办理,其有关会议纪要经局办公室分管主任和主任审核后,报局长签发。
第二十七条
局和局各职能处室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会议的数量和规模。凡以局名义召开的全社会、全行业的会议,统一由局办公室和主办处室按有关规范办理;未经局批准,局各职能处室不得召开要求其他部门和各区、县文化(广)行政部门领导参加的全市性会议。
第二十八条
局和局各职能处室召开各类会议,要严格遵守规范,注重质量,确保效果;会议后采取有效举措,积极抓好会议精神落实。
第八章
公文审批
第二十九条
局和局各职能处室应规范行文,在行文中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上海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上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本局有关规定。在公文中提出的措施和办法,应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凡是面向社会和市民的公文,应通过政府网站对外公布;涉密公文,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同时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
第三十条
局各职能处室、局属单位、各区县政府文化(广)行政部门、各行业单位向局的请示和报告,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事一报,不得多头主报;需局审批的事项,不得直接报送局领导个人;请示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事先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如有不同意见应如实反映。
第三十一条
局向上级有关部门的行政工作请示、报告事项和重要函件,应由局相关主办处室拟文,局办公室承办,局分管领导审核,局长签发或委托局分管领导签发。未经局行政领导审核签发,局各职能处室不得以局名义就行政工作事项向上行文。
第三十二条
局各职能处室、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政府文化(广)行政部门、各行业单位报送局的各类公文,以及以局和局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统一由局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局领导分工呈批。
第九章
作风纪律
第三十三条
局全体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理论知识、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四条
局和局各职能处室领导要经常深入社会、行业和基层,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增强行政领导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和开拓性。局领导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除远郊外,一般不在基层用餐。
第三十五条
局各职能处室要强化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增强工作的使命感与紧迫感。对管理职权范围内应该解决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解决;对因推诿、拖延等不负责任的行为造成负面影响和误时误事的,要追究职能处室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对违规办事、越权办事、以权谋利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三十六条
局和局各职能处室领导要严于律己,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和财经纪律,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和礼品;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和程序干预各类市场经营行为。
第三十七条
局和局各职能处室要坚持从严治政,坚持依法管理,从体制、机制和法制入手,建立严密的程序、制度和规章,有效地防止、监督和查处各类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使局全体工作人员切实做到廉洁、勤政、务实、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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