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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馆讲解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五级)培训招生简章
2008-7-23

根据国家和上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关于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精神,完善《展馆讲解员》国家职业资格的开发工作,受上海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委托,本中心在近期准备开办《展馆讲解员》五级试培训班。

  一、培训特点

  1、聘请上海市著名的革命、人物、文博等博物馆、纪念馆和上海师大的研究人员、教授、专家授课。

  2、为学员提供具有特色的博物馆、纪念馆作为实习或考察场地。

  3、课程设置以增强学员专业技能知识、提高专业能力素质为本。

  二、招生条件

  1、从事或准备从事展馆讲解员职业的人员。

  2、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注:本鉴定申报条件仅限于试运行使用,在该职业(模块)纳入正常培训轨道后,鉴定申报条件参照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布的《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执行。

  三、课程设置

  1、接待:a、职业道德;b、安全常识;c、相关法律法规;d、讲解员应具备的基本礼仪素质;e、接待观众的程序与要求;f、社会公众、观众和目标观众群。

  2、讲解:a、讲解的用声;b、吐字归音;c、普通话语音基础知识;d、讲解基础知识;d、语言表达技巧;e、博物馆学基础;f、陈展的定义、分类与特点。

  四、培训安排

每周双休日一天,工作日一天(总课时为166学时)。培训周期为二个月。近期开班。

  五、收费标准

  1、报名费10

  2、培训费1280元。

  3、本次试培训实行政府补贴(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考试合格后,下岗及失业人员享受100%补贴,在职人员享受50%补贴。

  六、报名手续

  1、报名时间:即日起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

  2、报名地点: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人才培训交流中心(岳阳路44号)

  3、报名方式:单位集中或个人报名均可,报名时需出示学历、单位专业工龄证明,免冠证件照12张,21张(黑白)填写报名表。

  4、联系电话、传真:54562314 钱昉

  七、鉴定考试

  学员培训结束参加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考核鉴定,鉴定合格者,发放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人才培训交流中心

上海文广影视职业培训学校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来源: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人才培训交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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