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化市场 >> 娱乐市场
 
关于规范本市文化娱乐市场行政许可的通知
2007-12-4

  

沪文广影视(2004)0893号

各区、县文化(广)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本市文化娱乐市场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布审批内容

  各区县文化(广)管理部门要在7月1日前,将文化娱乐场所市场准入审批项目的审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及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受理处公示(参见附件一、二)。

  二、审批依据

  本市根据国务院令第261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依法审批娱乐场所。

  三、审批程序和时限

  (一)在星级宾馆开办文化娱乐场所的,应当向市文广局提出申请。市文广局应当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含公示时限)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在其他地方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由所在地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含公示时限)提出审批意见,报市文广局核准。市文广局应当在接到提请核准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核准的由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公示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文化部颁发的《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以下申请项目和变更事项实施公示制度。

  (一)申请开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舞厅、卡拉喔凯厅、餐饮卡拉喔凯厅、卡拉喔凯包房、餐饮卡拉喔凯包房)、营业性游艺场所(游艺机房)。

  (二)已开办的以上场所,申请变更营业地址、经营范围、经营项目和变更法定代表人。

  (三)公示的具体方法仍按照我局“关于贯彻《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办理。

  五、相关有效材料认定

  (一)房产证明

  1、凭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2、市区无房产证的,凭区政府或区规划局、区土地管理局证明办理;

  3、郊区乡、镇无房产证的,凭乡政府或镇政府证明办理。

  (二)消防合格证

  1、凭消防部门(市消防局、区县防火监督处、派出所、警署)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办理。

  2、消防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须注明以下内容:(1)单位全称(2)经营地址和楼层(3)经营面积(4)经营项目(5)验收结果应为“合格”、“基本合格”或“同意使用”、“同意开业”。

  (三)复印件

  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须核对原件。经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无异议的,由区、县文化管理部门在复印件上签署“此件已校验,与原件一致”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再予上报。

  六、其他事项

  (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和发布的《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的规定,继续停止审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

  (二)根据市人大有关规定,取消核发文化娱乐场所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的《上岗合格证》。

  (三)自2004年7月1日起,停止“关二开一”审批工作。

  (四)根据目前区、县划分,郊县是指崇明县。   

  

  附件一:设立文化娱乐场所的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和各类申请表。

  附件二:关于娱乐场所变更事项的说明。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2004年6月22日

 
沪ICP备000003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