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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文广影视[2005] 440号
各区(县)文化(广)局: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4年11月25日通过,并从今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现就本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贯彻《条例》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条例》精神,提高本市各类文化经营人员对《条例》的知晓度,形成关心、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二、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网吧”)的管理,充分发挥义务社会监督员的作用,提高对网吧、游戏机房等娱乐场所的监管力度。要坚决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网吧和游戏机房等娱乐场所,加大对利用网吧和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游艺机机种进行赌博活动的查处力度,使本市网吧和游戏机房等娱乐场所严格依法规范经营,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三、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校园周边二百米之内不得开设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的规定,依法审批歌舞厅、电子游戏经营项目和网吧。
四、各营业性舞厅、卡拉喔凯厅、卡拉喔凯包房、游戏机房和网吧等经营场所,应当在入口处显著位置设置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未成年人进入。
五、向未成年人开放的文化游乐场、游艺机房、音乐茶座、音乐餐厅和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向未成年人开放的游戏机房经营场所,应当指派专人指导未成年人开展活动,预防和制止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六、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演出和音像市场加强监管,依法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查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精神文化产品。
二ОО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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