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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上海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7-12-4

沪文广影视[2006]0672号

各区县文化(广)局:

  根据《文化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6]11号)要求,按照“有序准入、有效管理、可控发展”的原则,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已经文化部批准,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试点工作平稳有序,试点期间要遵守新闻宣传纪律,避免人为炒作。

  附件:《上海市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二ОО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管理点工作方案

  为了确保上海市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和《文化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上海市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一、管理现状

  上海从1994年起就开始了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实行分类管理的试点工作。1995年10月27日,上海市人大颁布《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将游戏机分为两类:凡运用电子技术制造,通过电子荧屏显示声音图像,由游戏者操作摇杆、键盘或者按钮而进行娱乐活动的机器,称为游戏机;凡运用机械原理或者机械原理结合电子技术制造,具有模拟形体动作功能,由游戏者操作形象物体而进行娱乐活动的机器,称为游艺机。游艺机房允许对未成年人开放。

  自2000年7月以来,上海市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停止审批新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游戏机房从960余家下降到目前的530家。但对游艺机房仍然开放。目前,上海共有游艺机房89家,其中2000年6月以前由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批准的中外合资合作从事游艺机经营的企业有3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10多年的实践情况来看,上海游艺机的管理得到了社会广泛的认可。

  二、指导思想

  根据文化部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管理“有序准入、有效管理、可控发展”的原则,在加强对现有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管理的同时,通过适当控制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总量、优化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结构和布局,进一步塑造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行业形象,促进本市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健康发展。

  三、管理原则

  试点期间,上海将根据文化部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管理的精神以及上海实际情况,按照有序准入、控制总量,提高门槛、优化结构,加强管理、健康发展的原则,继续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实行分类管理,制订科学的分类标准,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控制总量布局,加强日常管理。

  (一)继续停止游戏机房审批,控制游戏机房总量

  试点期间,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市场需求等因素,继续停止审批游戏机房设立,并借助市场竞争调节,逐步把上海的游戏机房从现有的530家调减到500家以内;调减目标实现之后,在控制全市游戏机房总量不超过500家的前提下,再按照“关闭一家开设一家”的原则,根据新的设立标准予以审批,逐步实现游戏机房的结构优化。新设立的游戏机房除必须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满足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原无专门的企业注册资金限制)、经营场地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原规定200平方米以上)、游戏机150台以上(原规定50台以上)的条件。

  (二)提高设立标准,优化游艺机房结构

  适当提高游艺机房设立标准。试点期间申请设立的游艺机房,除必须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满足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700万元(原无专门的企业注册资金限制)、经营场地面积800平方米以上(原规定500平方米以上)、游艺机120台以上(原规定80台以上)的条件。凡符合新的设立条件的游艺机房,均可依法申请设立。

  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或中国内地或中国大陆投资者依法设立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凡设立此类合资经营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中国或中国内地或中国大陆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合作经营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中国或中国内地或中国大陆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三)允许电子游戏场所按照规定更换或新增游戏设备

  现有电子游戏场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更换或新增电子游戏设备。凡更换或新增电子游戏设备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所有用于更新或新增的电子游戏设备均应从文化行政部门同意的电子游戏设备生产企业购进。

  2、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用于更新或新增的电子游戏设备在使用前必须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使用许可,经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并加贴由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游戏(艺)机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在提出申请时必须提交设备生产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设备购买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设备清单,其中设备购买合同书原件和发票原件文化行政部门应在用于核对其复印件与之一致后退还申请人。

  新开设的电子游戏场所使用的电子游戏设备也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四)审批程序

  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开展审批,其中游戏机房设立行政许可审批还应符合以下专门规定:

  1、游戏机房总量压减到500家之内后,由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本方案原则确定剩余游戏机房设立许可额度,向社会公布,接受审批申请。

  2、文化行政部门按照递交申请的前后顺序举行行政许可听证。申请顺序的认定应符合《行政许可法》关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规定。

  (三)加强日常监管

  1、加强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内容管理,对游戏内容要从严审查,从严审批。要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内的标志、游戏方法说明和经营的游戏内容等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2、加强对本市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日常监管,确保电子游戏场所健康有序。对擅自从事电子游戏经营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在非法定节假日接纳未成年人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由文化主管部门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由公安部门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3、加强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和场所负责人及其他从业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进一步增强其依法经营意识,加强自律,守法经营。

  4、进一步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非法电子游戏经营活动对未成年人成长的危害性,积极配合区、县青少年保护部门和中小学校教育广大青少年主动抵制非法电子游戏经营活动;要充分发挥义务社会监督员的作用,积极支持义务社会监督员对游戏机房经营活动的监督。

  四、本方案由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负责解释。

  五、本方案报经文化部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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