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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娱乐场所审批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2007-12-4

沪文广影视(2006)1015号

各区县文化(广)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娱乐市场秩序,促进娱乐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令第458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上海市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规定,现就本市娱乐场所审批工作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游戏机房审批

  继续停止审批游戏机房设立,并借助市场竞争调节,逐步把全市的游戏机房从现有的530家压减到500家以内;压减目标实现之后,在控制全市游戏机房总量不超过500家的前提下,再按照“关闭一家开设一家”的原则,根据新的设立标准予以审批,逐步实现游戏机房的结构优化。新设立的游戏机房除必须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满足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经营场地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游戏机150台以上的条件。

  因市政动迁申请变更游戏机房经营场地的,按照上述新设立游戏机房的标准予以审批。

  二、关于游艺机房审批

  根据《上海市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规定,申请设立游艺机房,除必须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满足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700万元、经营场地面积800平方米(是指同一平面、完整一间、设置游艺机机种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吧台、卫生间等其他面积)以上;游艺机120台以上的条件。凡符合新的设立条件的游艺机房,均可依法申请设立。

  凡游艺机房变更经营场地的,按照上述新设游艺机房的标准进行审批。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与内地投资者依法设立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合资经营的,中国和内地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合作经营的,中国和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三、关于游戏(艺)机房更换或新增游戏设备审批

  现有游戏(艺)机房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更换或新增电子游戏设备。更换或新增电子游戏设备的,必须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并张贴由我局统一印制的“游戏(艺)机使用证”后方可使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备生产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设备购买合同书复印件;

  (三)设备的购买发票复印件;

  (四)设备清单;

  (五)机种正面全景彩色照片和游戏方法说明材料。

  新开设的游戏(艺)机房使用的电子游戏设备也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四、关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开办娱乐场所申请

  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利用公益性文化馆(站)场地开办娱乐场所的,须经市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利用公益性体育场(馆)场地开办娱乐场所的,须经市体育管理局批准后方可申请。

  五、关于区县向我局提供娱乐场所审批材料的要求

  (一)听证材料:

  1、凡举行听证的应当提交以下与听证相关的材料:

  (1)公告全文;

  (2)公告张贴照片(包括申办地醒目位置张贴公告的建筑物正面全景彩色照片和张贴公告近景彩色照片各一张,以及受理处公告栏张贴公告的全景彩色照片一张);

  (3)将听证公告内容通知街道综治委或乡镇综治委的通知书;

  (4)听证笔录全文。

  2、凡公告后无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因而未举行听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告全文;

  (2)公告张贴照片(包括申办地显目位置张贴公告的建筑物正面全景彩色照片和张贴公告近景彩色照片各一张,以及受理处公告栏张贴公告的全景彩色照片一张);

  (3)未举行听证报告(报告应说明公告张贴情况,未举行听证原因,场所是否符合规定等);

  (4)将听证公告内容通知街道综治委或乡镇综治委的通知书。

  (二)申办娱乐场所的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场所负责人提交的关于没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材料:

  1、声明书;

  2、身份证复印件;

  3、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记录证明材料原件或公证处出具的无违法记录证明材料原件。

  以上证明材料有效期均为6个月。有效期具体计算方法为自申请受理之日起上溯6个月。

  (三)娱乐场所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当提供的材料:

  1、由原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上海市文化娱乐场所变更申请表》;

  2、董事会决议或上级部门任命书;

  3、新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新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提交的关于没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声明书及其真实性证明材料;

  5、《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变更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改案。

  (四)娱乐场所申请变更单位名称应当提供的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上海市文化娱乐场所变更申请表》;

  2、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通知书应当在有效期内,过期不得办理);

  3、董事会决定书或上级部门批准书;

  4、《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变更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改案。

  (五)娱乐场所申请变更经营场所地址应当提供的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上海市文化娱乐场所变更申请表》;

  2、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卡拉喔凯包房还须提交门窗立面图);

  3、申请项目所在地详细方位图;

  4、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环境噪声监测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证明文书;

  6、经营场所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中属申请人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书;属租赁使用的,应当提交租赁合同和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7、《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8、听证材料;

  9、上海市文化娱乐场所周边情况审核表;

  10、上海市文化娱乐场所场地审核记录表。

  变更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改案。

  游戏机房申请变更经营场所地址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因市政动迁申请变更经营场所地址的,提交市或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文件或动迁许可证和具体实施动迁工作单位的动迁通知书、动迁协议书等材料;

  2、迁出文化馆的,提交文化馆和区、县文化(广)局的证明材料原件。

  (六)娱乐场所申请在同一大楼内变更楼层场地应当提供的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上海市文化娱乐场所变更申请表》;

  2、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卡拉喔凯包房还须提交门窗立面图);

  3、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环境噪声监测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证明文书;

  5、经营场所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中属申请人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书;属租赁使用的,应当提交租赁合同和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6、《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变更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改案。

  娱乐场所申请在同一大楼内变更楼层场地的,无须举行听证。

  (七)娱乐场所申请在原地变更营业面积和增加卡拉喔凯包房间数应当提供的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上海市文化娱乐场所变更申请表》;

  2、场地平面图(卡拉喔凯包房还须提供立面图);

  3、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4、经营场所房屋所有权证书(是指新增加的场所面积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租赁场地的还须提供租赁合同和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5、《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娱乐场所申请在原地扩大营业面积和增加卡拉喔凯包房间数的,无须举行听证。

  (八)娱乐场所使用卡拉喔凯音像制品应当提交的材料:

  1、《上海市娱乐场所卡拉喔凯申报目录单》;

  2、卡拉喔凯音像制品购买发票复印件。

  (九)上报材料中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1、区县文化管理部门给申请人出具的受理单;

  2、上海市文化娱乐场所周边情况审核表;

  3、上海市文化娱乐场所场地审核记录表。

  六、复印件核对要求:

  (一)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二)核对人签名;

  (三)核对部门加盖核对专用章(例如“某区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复印资料与原件核对无误专用章”)。

  申请单位提交的房地产权证书为复印件的,由房地产权所有人签名并盖章即可。

  七、其他事项

  (一)对于在2006年1月26日以前已办妥租赁场地手续并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设备(游艺机)到位或已付款订购的游艺机房,其场地面积可以按原规定标准(经营场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审批,其他方面必须符合新的规定条件。

  (二)对于在2006年1月26日以前已办妥租赁场地手续并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且已装修的娱乐场所,其经营场所为厂房、仓库的,经物业管理企业证明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经房屋安全检测部门检测房屋结构安全的,可以不受新的娱乐场所规定的使用房屋应当是适合娱乐场所的文体娱乐类、商业类、旅馆类用房的限制,但房屋用途为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陵园、公墓、学校、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医院、机关、居民住宅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的除外。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上海市文化娱乐场所周边情况勘察表;

  2、上海市文化娱乐场所场地勘察表;

  3、上海市文化娱乐场所《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4、上海市游戏(艺)机房《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5、上海市游戏(艺)机机种申报目录审核单;

  6、上海市娱乐场所卡拉喔凯音像制品申报目录单;

  7、上海市娱乐场所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违法犯罪记录调查函(样张)。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二ΟΟ六年八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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