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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2007-12-4

各区、县文化(广)局:

  根据文化部颁发的《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贯彻《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公示目的

  通过建立对申请开办的经营场所的有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和时限内向社会公开发布,根据社会公众的反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的工作制度,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务公开,严格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申办程序,提高审核工作的透明度,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二、公示范围

  (一)申请开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舞厅、卡拉喔凯厅、餐饮卡拉喔凯厅、卡拉喔凯包房、餐饮卡拉喔凯包房)、营业性游艺场所(游戏机房、游艺机房)和营业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已开办的以上场所,申请变更营业地址、经营范围、经营项目和变更法定代表人。

  三、公示内容

  (一)公示对象的名称、营业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和经营项目;

  (二)公示对象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等自然情况;

  (三)受理反馈意见的部门、监督电话、通迅地址、公示时限和其他要求。

  四、公示方法

  发布公示的文广行政部门应当将公示张贴在其办公场所及拟设立的经营场所营业地址的醒目位置,也可以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

  五、公示程序

  (一)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店及在星级宾馆开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游艺场所的,向市文广局提出申请。市文广局自收到开办经营场所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核合格的,由市文广局公示,对符合申办条件的经营场所,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二)其他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游艺场所的,向所在地的区、县文化(广)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区、县文化(广)行政部门,自收到开办经营场所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初审合格的,在《上海市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上提出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申请开办经营场所的其他有关材料一并上报市文广局。

  市文广局自收到区、县文化(广)行政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退回区、县文化(广)行政部门并说明理由。审核合格的,在《申报表》上签署同意公示意见后,反馈给区、县文化(广)行政部门。

  区、县文化(广)局收到反馈《申报表》后,应当立即公示,对符合申办条件的经营场所,在《申报表》上提出公示后的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市文广局。

  市文广局对区、县文化(广)局上报的符合申办条件的经营场所,应当立即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六、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3)经营场所的方位图和场地平面图;

  (4)经营场所的房产证(租赁场地的还须提供租赁合同意向书);

  (5)《上海市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申报表》;

  (6)其他相关材料。

  七、受理反馈意见要求

  (一)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店及在星级宾馆开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游艺场所的,由市文广局负责受理反馈意见;

  (二)其他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游艺场所的,由所在地的区、县文化(广)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反馈意见。

  (三)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理社会反馈意见。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文广行政部门反映对公示对象的意见和看法。文广行政部门对反映意见的单位和个人的情况应当保密。对匿名以及超出公示范围的举报或意见,可以视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文广行政部门应当对社会的反馈意见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归纳整理,登记建档。调查核实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调查核实情况应当形成文字报告,其中应当包括调查核实的内容、方式及结果。参与调查核实的人员应当在报告上签字,对报告负责。调查报告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经调查核实,公示中所反映问题不存在的,文广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作出公示审核合格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公示中所反映情况属于经过改正可以消除影响并且公示对象主观上愿意消除影响的,文广行政部门应当责成公示对象尽快提出和落实修改方案;影响确已消除的,文广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作出公示审核合格的决定;对经调查核实,公示对象确实存在严重问题和不良影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文广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作出公示审核不合格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八、实施时间

  本市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公示制度。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200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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