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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文广影视(2003)904号
各区(县)文化(文广)局、青保办: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网吧)及游戏机房的经营秩序,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有效遏制违法经营,净化网吧及游戏机房的市场环境,树立网吧及游戏机房良好的社会形象,决定建立网吧及游戏机房义务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社会监督员是指义务承担对本市网吧及游戏机房文化经营场所社会监督责任的志愿人员。
二、社会监督员由各区(县)青保办推荐(每区、县5至10名,必要时可适当增加)、市青保办审核、报市文广影视局批准,由市文广影视局发给社会监督员聘书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游戏机房义务社会监督员证》(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证》,并接受所在区(县)文化(文广)局的业务指导。
三、社会监督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
(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三)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时间和能力巡查网吧市场。
四、社会监督员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本市网吧及游戏机房文化经营场所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二)对本市网吧及游戏机房文化经营场所的违法经营行为,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三)向本市网吧及游戏机房文化经营场所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五、社会监督员应当经常深入网吧及游戏机房,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网吧及游戏机房的经营者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员对其经营活动的监督。
六、社会监督员进入网吧或游戏机房时,应主动出示《社会监督员证》。
七、文化稽查部门应当对社会监督员的举报信息(包括电话、信件等形式)进行核实、查处,并答复社会监督员。
八、区(县)文化(文广)局应当定期组织社会监督员进行业务培训,给予业务指导。
九、社会监督员在工作中应当保持清正廉洁,不吃请,不受礼。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即取消社会监督员资格。
十、对业绩突出的社会监督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上海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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