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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文广影视〔2003〕386号
各区县文化(广)局、公安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文化稽查队,上海东方网点管理有限公司,全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施行以来,本市各级文化、公安、工商、通信、文化稽查等部门依法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网吧)的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网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明显收敛。但是,网吧违法经营的现象在部分地区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的现象在学校放学以后和节假日依然较为突出;部分网吧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经营;个别网吧午夜零时以后拉上卷帘门继续营业,成为新的事故隐患等。对上述违法现象,社会反映强烈,必须下决心坚决根治。
为严格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根据市领导有关网吧管理的重要批示精神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网吧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继续营业的,视为情节严重,由文化稽查部门给予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二、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或者擅自停止实施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第一次发现由相关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法规规定的最高罚款额度15000元的罚款,第二次责令停业整顿,第三次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以一年内累积计算)。
三、前条规定所列违法行为如影响恶劣或者产生严重后果的,由相关管理部门直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对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即注销其《营业执照》或取消该经营项目。
五、各职能部门要互相协调,密切配合,加强对网吧的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网吧的健康发展。
特此通知。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上海市文化稽查总队
2003年4月日
抄报:市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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