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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 营业场所经营行为的通知
2007-11-12

 沪文广影视[2006] 654号  

各区县文化(广)局、公安分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近几年随着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网吧)管理力度的不断加大,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网吧行业逐步树立起文明、健康的社会形象,网吧市场经营秩序明显好转。但是,由于网吧经营者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证件,使用会员卡或上网卡造成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的现象仍时有发生,经营管理技术措施不落实的现象还有相当比例。为进一步加强对网吧的管理,规范网吧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规定,网吧必须对上网消费者(会员和非会员)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和登记,并将有效身份证件信息保存在计算机内(有效身份证件上应当有消费者本人照片和证件号码),并将登记的信息保存在计算机内,以备相关部门核查。凡实际上网消费者与登记信息不符的,由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进行行政处罚;其中,实际上网消费者是未成年人的,发现一次即由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时间不得少于15天的行政处罚,对累计2次接纳未成年人或一次接纳8名以上(含8名)未成年人的,由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作出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在每日22时至次日8时期间接纳未成年人的,由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作出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二、根据《条例》第十九条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和《条例》第八条第二项关于“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凡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必须统一安装并使用“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管理系统或擅自拆除管理软件的,由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凡未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的,由各级公安机关根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网吧用于保存网吧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信息的计算机相关输入设备或软件(系统),需经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市公安局共同验证通过,确保相关设备、软件(系统)与经营管理系统和安全管理系统兼容。

  四、各区县职能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对本辖区内的网吧(包括连锁和非连锁经营的网吧)进行教育、核查和指导,并加强对网吧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安装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的事宜;

  2、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管理软件)的事宜。

  

  附件:

  

  一、安装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的事宜。

  服务器安装地点:徐汇区华山路1954号,上海交通大学教学二楼212室,如在安装中出现技术问题,可拨打电话:62932089咨询或访问网站http://www.nbscreen.com:8080/,对于pubwin计费系统升级遇到的技术问题,可拨打51077788转技术部。

  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管理软件)的事宜。

  维护公司:上海长江计算机集团上海长达计算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长宁区定西路1277号2903室 电话:62103485、62103466、62107690 传真:62106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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