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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7-11-12

 沪文广影视[2004] 1636号

  

各区(县)文化(广)局: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规定,文化部于2002年11月19日颁布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技术规范》(WH/T16-2002,以下简称《规范》)。为了落实《规范》,市政府拨专款投资建设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我局按照《规范》要求,已完成了组织开发系统管理软件,并将实施安装。为了做好系统管理软件的安装和调试,确保系统安全运行,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严格落实网吧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管理软件安装和调试

  1、各区(县)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准备一间60平方米左右的

  工作间,工作间至少要提供8个电源接口,一个3平方米左右的操作台,4把椅子;

  2、各区(县)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将《通知》及时下发至管辖区域的网吧,待场所服务器集中完毕后,通知市文广局市场处组织技术人员安装管理软件;

  3、待网吧将场所服务器领回后,各区(县)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排定辖区各网吧客户端软件安装次序,由市场处组织技术人员到各网吧培训安装客户端软件并调试。

  二、实名制上网

  1、各网吧的前台顾客身份登录信息必须按《规范》标准送入管理系统网吧端专用服务器,同时须提供上海市社保卡登录上网功能;

  2、上海市民在网吧上网消费,原则上必须使用社保卡登记上网,外地顾客用身份证登记上网,外籍人士用护照登记上网;

  3、上海市社保卡读卡器各网吧可到上海金陵时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司(五原路297号3楼)自行购买,联系电话64314777-200,参考价格每台350元。

  三.其他相关事项

  1、各区(县)文化市场管理部门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具体时间由市文广局市场处统筹安排),落实“系统管理软件安装和调试”中的第1、2事项;

  2、未按要求安装软件的网吧或擅自拆除监管软件的网吧,将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予以处罚;

  3、各区(县)文化市场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系统软件的安装,

  核对网吧电脑实际台数,超出《网络文化准营证》核准台数的电脑责令业主拆除;

  4、网吧内使用的其他业务管理系统(如计费软件等)都必须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技术规范》要求,并报市文广局批准。

  5、本管理系统的区级分中心设在各区(县)文化市场科(所),

  每个分中心年底前须配备一台供监管专用的计算机,基本配置为p4 2.4G/内存256M/硬盘40G,并配备一根1M以上的宽带上网线路(ADSL)。

  

二ОО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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