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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文化部《关于完善审批管理 促进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的通知
2007-11-12

沪文广影视[2006] 849号

  

本市各区县文化(广)局:

  文化部6月22日发出了《关于完善审批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鼓励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发展,增强演出场所活力,降低演出经营成本、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为及时贯彻《通知》精神,完善本市演出审批管理,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文化(广)局应当及时组织学习,积极贯彻,把中央优化演出市场环境的政策规定落实到位。并及时将《通知》精神向演出单位进行宣传。

  二、根据《通知》第三条规定,对同一演出项目跨地区演出的申请,受理备案时,申请者须提交首场演出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以及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演出时间、地点、场次;节目及其视听资料。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文化主管部门受理备案材料后,内容真实,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出具《上海市营业性演出备案证明》。

  三、各区县文化管理部门应当健全营业性演出受理、审批制度,配备专职管理干部,规范服务。行政事务受理窗口,应及时公开演出许可的条件、范围、程序、期限等的规定,为演出单位提供便利条件。

  四、市、区县两级文化主管部门按各自审批权限,实行分工负责、协同管理,在办理了演出批准手续或备案手续以后及时将有关情况相互抄送备案、并做好演出监管工作。经文化部和我局批准的演出项目,各区县文化管理部门负有进行现场监管的职责,但不作重复审批。

  特此通知。

  

  附件:文化部《关于完善审批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上海市营业性演出备案证明》

  

  

  

  

  二ОО六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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