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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本市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工作的通知
2007-11-12

   (沪文广影视[2005]0891号)

  

各区、县文化(广)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管理,切实保护美术品创作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美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按照文化部《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9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有关备案的规定,现就做好本市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单位范围

  凡符合《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从事美术品的收购、销售、租赁、装裱、经纪、评估、咨询以及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比赛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符合第五条规定,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单位,均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区、县文化(广)局备案。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美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

  二、备案递交材料

  1、《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承诺书》(附后);

  2、《美术品经营单位基本情况备案表》(附后);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备案工作流程

  1、区、县文化(广)局对美术品经营单位递交的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查验;

  2、区、县文化(广)局对递交材料完备的申请,当场出具备案证明;对递交材料不完备的申请,详细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待材料补齐后出具备案证明。

  3、区、县文化(广)局应在政务公开网(栏)上定期公布已备案的美术品经营单位信息,并按月将备案信息报送市文(广)局。(《区、县新设立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情况月报表》附后)

  四、近期工作重点

  除做好新设立的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工作外,对本市现有各类美术品经营单位的重新梳理,是近期工作的重点。具体时间节点和工作安排如下:

  (一)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7月上旬为情况摸底阶段。各区、县文化(广)局可按照市文广局提供的参考名单并结合已掌握的实际情况,对辖区内美术品经营单位进行实地核对。

  (二)自7月11日至7月22日为法规告知阶段。各区、县文化(广)局应将《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有关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的规定及文化部对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管理要求详细告知美术品经营单位负责人。

  (三)7月25日至8月31日为备案受理阶段。各区、县文化(广)局基本完成辖区内现有美术品经营单位的备案工作,建立起信息详实的数据库,并将基本数据报送市文广局。(参照《区、县新设立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情况月报表》)

  (四)9月1日起开展全市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工作检查,对未按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美术品经营单位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各区、县文化(广)局应加强对辖区内美术品经营单位的调研和监管,通过建立信用档案,将企业的服务承诺、经营情况和消费者投诉情况记录在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方式,维护美术品市场的健康有序。

  

  附件:1、《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承诺书》;

  2、《美术品经营单位基本情况备案表》;

  3、《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4、《区、县新设立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情况月报表》。

  

  二00五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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